时间:2024-08-12 18:01:34
餐饮店厨房排烟要求
餐饮店厨房排烟要求如下:
1.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.0mg/m3,相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%,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%,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%。
2. 食物加工区域应保持通风良好,及时清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。
3.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。发生油烟的设备上部,应加装带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装置,滤芯应易于清洁和更换。
4. 产生大量蒸气的设备上方,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,还宜分隔开成小隔间,防止结露,并做好冷凝水的引出。
5. 排气孔应装有易于清洁、耐腐蚀和符合要求的网罩,以防止有害动物侵入。
6. 使用空调设备进行通风的餐饮场所,其空气应符合GB16153《餐饮场所卫生规范》的要求。
7. 厨房排烟必须遵循通风设备,如厨房的排风扇、除油烟机等排风设备。
违反相关规定,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,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,将面临罚款和停业整治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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